尊敬的农民朋友:自开展秸秆禁烧工作以来,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秸秆禁烧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济南市委主要领导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绿色农业生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省会城市形象。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综合施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齐心协力,联防联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近两年秸秆焚烧和生产生活垃圾焚烧明显回潮,并呈蔓延趋势,禁烧形势十分严峻。秸秆焚烧和生产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空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影响交通,破坏土壤结构,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生态、促发展的高度,以“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为目标,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管督查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坚决遏制秸秆焚烧和生产生活垃圾焚烧死灰复燃,坚决保护来之不易的禁烧成果,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属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焚烧秸秆行为给予严厉处罚:1、在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沟边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造成大气污染、树木死伤的,由环保、林业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希望广大村民充分认识到焚烧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的危害,立即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焚烧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及时制止和举报焚烧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自己与他人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作出积极贡献。
官庄湖农场区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全场农工朋友们:正值秋收之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处于关键时期。农场党委要求,为了农场的生态优美、空气清新、群众身体健康,为了建设活力官庄湖、实力官庄湖、美丽官庄湖、幸福官庄湖,我们要共同做到:一、全场58.5平方公里区域内,无死角、无盲区、无火点(黑斑)。大家相互监督,发现火点(黑斑),及时扑灭,及时消除、及时举报。二、严把农机作业四关:一要严把留茬关(不超过18公分);二是严把粉粹关(不超过10公分);三是严把抛撒关(均匀不成行、不成堆);四是严把刀片关(刀片不缺矢)。生产队干部监督好农机手,群众监督农机具,达不到农机具“四关”不付费。三、生产队将秸秆禁烧纳入队规民约,每个农户都要签订承若保证书。生产队支部书记要亲自巡查。对不作为的要公开曝光,从严问责!四、教育部门将开展秋季秸秆禁烧小手拉大手活动,各农工家长朋友要全力支持,当好下一代的榜样!五、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农场、生产队已建立五级督查巡查组,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空中卫星和无人直升机将全天候监控拍照,公安和环保部门将对焚烧秸秆者依法处理、打击,绝不手软!衷心感谢广大农工朋友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事项通告如下:一、秸秆禁烧范围及时段。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荒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二、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粉碎直接还田、秸秆堆腐等技术。有农田的各行政村、社区在农作物收割前至少建设2个10亩以上的秸秆集中堆放点。大力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化利用。三、依法查处焚烧行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应立即制止,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实行网格化24小时监管。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在午秋两季禁烧重点时段内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和值班。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五、加强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落叶、荒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554-12345,0554-12369。
接官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为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通告如下。1.禁止本乡行政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2.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3.全乡各村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责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核爆炸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积极支持鼓励广大企业和农户合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4.对违反本通告,在本乡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对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型事责任。6.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止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巡查监管,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各农户要积极主动配合搞好秸秆禁烧,确保露天禁烧100%,要搞好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要相互监督,相互举报。广大群从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接官乡政府办公室(此处略)电话举报。
广大农民朋友们你们好,一年一度的秋收在即,辛勤的汗水将变为丰收的果实。然而每年水稻收割后,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燃烧,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秸秆燃烧有五大害处:一是焚烧产生的滚滚浓烟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体健康,而且污染空气;二是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焚烧产生的滚滚浓烟直接影响民航、铁路、公路的正常运营;三是形成新的火灾隐患,近年来秸秆禁烧导致火灾频频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四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五是焚烧秸秆所形成滚滚浓烟、片片焦土,极大的破坏了城乡环境形象。为确保空气质量,国家环保部、农业部联合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实行秸秆全面禁烧,认真搞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不仅能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因秸秆焚烧或乱堆乱放、腐烂变质而带来的环境污染,在改善村容村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可以实现秸秆转化升值,增加经济收入。广大农民应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响应政府的号召,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秸秆禁烧工作中,勇做遵纪守法的楷模,管好自己的田块,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真正实现秸秆全面禁烧和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清洁型社会建设,为新县的全面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广大农民朋友们,长期以来,农作物秸秆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相当一部分被废弃或焚烧,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污染环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认真搞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因秸秆焚烧或乱堆放而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村容村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可以实现秸秆转化升值,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现就严禁焚烧秸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即日起,在新甫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焚烧、乱抛乱放秸秆,收割机具必须低茬作业并加装粉碎装置,收割期间,只允许收整草或切碎收割,严禁收乱草。切碎稻草全量还田,机收留下的秸秆必须做到随时打捆移田,按村委会指定的地点集中隐蔽堆放,严禁在田间、地头、路旁、沟渠随意乱堆乱放秸秆。
秸秆禁烧工作期间,新甫街道办事处将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凡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发现焚烧秸秆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农作物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和市政府[2012]37号文件规定精神,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加强对秸秆焚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遵守上述规定,搞好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美好和谐新新甫作出自己的贡献。新甫街道办事处。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农业部、交通部等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现将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极大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发生安全事故。二、保护好环境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朋友们应积极行动,从我做起,停止秸秆焚烧,切实保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稻田,文物保护区、油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区域内焚烧秸秆。四、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加大秸秆禁烧宣传。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焚烧秸秆活动的,城管、环保、林业、公安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广大农民朋友们在农作物收割过程中,要采取机收留茬、粉碎还田等措施,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广大农民朋友们:您们好!当前,又到了麦收季节,按照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要求,夏季禁烧的时间是5月25日至6月30日。秸秆禁烧期间,市禁烧督查组常驻我县,县环保局成立4个现场执法监察组,我镇也组建了禁烧执法队伍,开展禁烧现场执法巡查,发现火点,立即处理。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很大,不仅易形成火灾隐患,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污染空气,降低环境质量,影响交通安全,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同时也影响我镇的环境形象。露天焚烧秸秆属违法行为,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如果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广大农民朋友,秸秆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微量元素,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有机肥源。希望大家采取秸秆还田的办法,开展综合利用;加强与以秸秆为原料的龙头企业、养殖大户联系,及时掌握秸秆收购信息,变废为宝,充分发挥秸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更有效的推进秸秆禁烧工作,我镇特设立举报电话:此处略。共同维护我镇良好的生态环境。仁风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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