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防性侵需要学校和家庭协同教育教会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培养自护能力
从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九类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