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畜家禽圈养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良好卫生环境保障,有效切断狂犬病、禽流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提高群众疫情防控的防备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家畜家禽圈(拴)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放养家畜家禽。全县各镇辖区内的畜禽一律实行圈养或在自家庭院范围内拴养,禁止放养家畜家禽(指猪、牛、羊、犬、兔、鸡、鸭、鹅、肉鸽等畜禽,下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原因,以及酒店、餐馆、家庭食用需要饲养的家畜家禽,应做好圈(拴)养,不得放养。
二、落实人畜分居。农村居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拴)养,不得随意放养,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到人畜分居。畜禽养殖大户、养殖场(小区)应在村民居住区域以外饲养或选址建设。
三、加强消杀防疫。城乡居民圈(拴)养的家畜家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应当加强防疫、消毒和粪污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焚烧等)、消毒,防止疫情传播。严禁将畜禽粪便堆放道路两旁或倒入城乡垃圾池(桶)。
四、强化宣传引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农场要加强对辖区家畜家禽圈(拴)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拴)养对疫情防控及人居环境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严格督查整治。3月12日前,各镇家畜家禽圈养率要达到100%。为加强家畜家禽圈(拴)养日常监管,县乡村振兴办负责牵头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环保、卫健等有关部门和所在镇,组成家畜家禽圈(拴)养工作巡查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违反规定放养家畜家禽的,一律视为无主畜禽,巡查队有权组织捕杀处理,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改善我县城乡人居环境面貌。
特此通告
连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