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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宣传广播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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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我镇露天焚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现就我镇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范围和时间

全镇行政区域内,全年所有时段禁止露天焚烧。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向河道、沟渠、路边等抛弃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上述露天焚烧行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未经批准私自违法露天焚烧的,镇党委、政府将责令相关部门发现一处,查起一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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