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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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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原农业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江西省渔业管理条例》,有效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现就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密眼网捕鱼。违者一经查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严禁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及其他非法捕捞工具。凡制造、销售禁用捕鱼工具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获,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严禁无证捕捞。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四、对抗拒、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希望广大市民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对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鱼及制造、销售非法电力捕鱼工具等违法行为积极举报。六、本通告所称的炸鱼、毒鱼、非法电捕作业,系指使用爆炸手段、有毒物和利用电能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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