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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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某省人民政府某年森林防火命令》《某省人民政府某年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命令如下:
一、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某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或人脸识别系统,凡进入林牧区的人员必须扫码或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牧区,严禁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在林牧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群众违规野外用火,一律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公职人员违规野外用火,一律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同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全州通报。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公职人员对违规野外用火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全州通报。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精准管控措施,领导干部带头分片包干靠前指导,坚决执行“十户联保”、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推行干部包户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火源管控、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对履职不力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森林草原防火期,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对一落实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监管不力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森林草原防火期,各县(市)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公安、林草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十、森林草原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