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告知书
各位村(居)民朋友:
您居住的村(居)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请您自觉做好垃圾分类。
一、分类标准
(一)有害垃圾(红桶),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厨余垃圾(绿桶),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村(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单位和公共机构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三)可回收物(蓝桶),是指可以变废为宝、回收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灰桶),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一次性餐具、废弃食品袋(盒),烟头,废弃纸巾,灰土,废弃纸尿裤,废弃瓶罐、陶瓷等。
二、法律责任
(一)责任主体——个人和单位
1.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2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未履行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请各村(居)民朋友们从自身做起,参与到垃圾分类行动中来,用垃圾分类的文明行为教育和引领身边的人,营造浓厚的生活垃圾分类氛围,为建设自然秀美、人文优美、发展壮美、社会和美的“四美垫江”及把周嘉镇建设成优美、整洁、靓丽的宜居宜业宜游之地,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