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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广播宣传录音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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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有序推进我乡涉林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全面摸排、严厉打击涉林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林区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林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举揭发涉林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1.以从事涉林领域的生产和经营为掩护,从事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活动并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以从事涉林领域的生产和经营为借口,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涉林领域资源、侵占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黑恶势力。 3.在涉林领域生产经营、林权流转、林地征占用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4.插手涉林领域纠纷,充当“黑保安"地下警察"的黑恶势力。 5.在涉林领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工程建设中,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乱毁乱占的黑恶势力。 6.在林木采伐领域,欺压山林权属人,强包强揽采伐作业的黑恶势力。 7.在木材运输流通领域,强揽强包、“拦路收费”、强收强卖的黑恶势力及为非法收购、 8.在木材加工、林产加工、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阻扰对抗林业执法的黑恶势力。 9.在林地流转、征占用领域,煽动闹事,强行阻止工程正常建设、作业的黑恶势力。 10.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滥挖滥采林地,阻扰对抗林业执法的黑恶势力。 11.在商贸市场、车站、餐饮行业、旅游产品及酒店等行业及场所进行涉及动植物及制品交易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12.其他危害林区治安、妨碍林业正常生产秩序,损害林农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略。五境国有林场。

平安建设活动广播宣传录音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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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镇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尊敬的各位父老乡亲,同志们,朋友们:平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平安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平安更是每个漫川人民的共同期盼,近年来,我镇大力开展系列平安建设活动,辖区治安环境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广大群众长期以来热心参与、献计献策。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们对积极参与、支持平安建设工作的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请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漫川关镇平安建设工作。全民参与平安建设,人人共享平安成果!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我们一定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坚决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为我镇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广播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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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成果,下面就请您和我们一起通过5个“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来了解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参与扫黑除恶斗争,保障生命财产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犯罪特征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同时他还规定,区别于传统型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以跟踪贴靠,诬告陷害,摆放花圈,泼洒污物,利用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恶意收集,泄露,篡改他人个人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手段为表现形式,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也可以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经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总结,反有组织犯罪法,首次在《总则》中规定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明确了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中的职责,单独设立第二章《预防和治理》,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公安提示函,黑老大出狱后个人财产及日常生活报告制度,以及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等内容,特别是在《预防和治理》一章中规定了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明确发展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应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覆盖公,检,法,司,监察,民政,教育,金融,电信,交通等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领域,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铲除有组织犯罪滋生土壤,为斩断供养、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资金血源,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对涉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全面调查,支持或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财产,在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利用有组织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都属于依法追缴没收范围,对于已经查清犯罪事实的有组织犯罪被告人,在其犯罪期间获得的不明来源,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的,也应依法追缴没收。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对无法找到,灭失或者是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涉案财物,可以追缴没收等值财产,针对反有组织犯罪中关键的“打伞破网”环节,《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帮助,包庇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工作失职,渎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查办案件的禁止性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证人,本人或者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部署和工作单位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污点证人,即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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