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封山禁牧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林草植被,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禁止一切草食性牲畜进入禁牧区域放养,禁牧区域包括:国家、省、市、县等实施的新造林地、未成林地;交通沿线绿化带;县、乡、村公园和绿化带;按照批准实施的重点公益林区域。